建筑活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
一、受理依据: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十四条: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,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》(国务院184号令)第四条: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、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。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》(建设部令第167号)
二、受理部门:勘察设计处、建筑业管理处
三、办理流程:
第一步: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3、85号窗口报送需要提交申请材料,市建委窗口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,核对申请材料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第二步:市建委驻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,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《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;
第三步: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3、85号窗口领取有关批准文件。
其中:一级注册建筑师需初审上报建设部审批。
四、申请条件:
1初始注册:
(1)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;
(2)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招标代理、造价咨询、施工图审查、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(以下简称聘用单位);
(3)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;
2延续注册: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,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。
3变更注册: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,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,办理变更注册手续。
4重新注册:被注销注册者,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,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,可重新申请注册。
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注册:
(1)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(2)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;
(3)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;
(4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。
五、提交材料:
1、初始注册: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。逾期未申请者,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。
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:
(1)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;
(2)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(一式三份)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光盘。(跨省市或机构则需要发证机关盖章批准);
(3)申请人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;(需提供原件核对)
(4)身份证明复印件(一式二份);
(5)
(6)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(一式二份);
(7)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(一式二份)(需提供原件核对);
(8)相应的业绩证明(一式二份);
(9)逾期初始注册的,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(一式二份)(需提供原件核对)。
2、延续注册: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。注册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,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,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。
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:
(1)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;
(2)延续注册申请表(一式二份)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
电子文档光盘;
(3)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(一式二份);(需提供原件核对)
(4)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(一式二份)(需提供原件核对)。
3、变更注册:注册师变更执业单位,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。
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:
(1)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;
(2)变更注册申请表(一式三份)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光盘。(跨省市或机构则需要发证机关盖章批准);
(3)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(一式二份);
(4)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(一式二份)(需提供原件核对);
(5)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、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、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(一式二份)(需提供原件核对);
(6)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,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(一式二份)(需提供原件核对);
(7)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注册造价师,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,或者劳动、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。
4、重新注册:
被注销注册者,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,并符合本专业近二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,可重新申请注册。
重新申请注册时,按申请的事项所要求的材料提交。
5、注销注册
(1)《注册师注销注册申请表》;
(2)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。
6、注册证书、执业印章遗失补办、污损更换
(1)《注册师注册证书、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》;
(2)身份证明复印件;
(3)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;(遗失补办提供)
(4)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、执业印章。
六、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
依据:国家计委《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、注册收费的通知》(计办价格[2000]299号)。
标准:注册费50元/人;注册证书费10元;执业证章费80元。
七、办理时限:
承诺办结时限 7工作日
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
八、受理地点:
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C厅城市建设管理服务区市配套办90号窗口。
咨询电话:
地址: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(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)